由於大法官宣告,現行婚姻章有關異性婚姻制度的當事人身分及相關權利、義務關係,不因本解釋而改變,且又本案僅就《民法》婚姻章現行規定,沒有讓相同性別2人享有婚姻自由,而做作成解釋,大法官解釋保障了同婚,但也同時指出,現行異性婚雙方的權利義務不變,該如何符合大法官解釋意旨,行政院修法時將通盤考量。
關於同婚領養子女權及人工生殖、夫妻所得稅合併申報、父母子女、收養、扶養、繼承、遺囑等範疇領養子女權及人工生殖、夫妻所得稅合併申報等議題,這些都不在這解釋的範圍,因此大法官在同婚解釋案中並未加以考量,但行政院研議修法及立法時,也將一併評估該如何因應。
行政官員指出,對於該如何在兼顧現行婚姻有關於異性婚制度的當事人身分及相關權利義務及同婚者的婚姻自由,大法官解釋理由中已提及4種立法途徑,分別是修正《民法》婚姻章、於《民法》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專法)或其他形式, 但目前對於採用何種方式,尚有未有確定結論,因此將針對將來修法或立法可能遇到的問題先做好先期準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