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人工生殖法》第一條開宗明義,明訂此法是為了保障不孕夫妻而訂的法律,也就是僅開放讓不孕的夫妻,透過借精借卵或借精的等人工人殖方式擁有子女,對同性別的2個人結婚後,是否就是此法所指的不孕夫妻,目前法界認為,同性婚姻並不適用《人工生殖法》,若要擁有子女,僅能以收養方式進行。
去年立委尤美女版本的婚姻平權草案,除將《民法》第971條之1的婚約當事人由男女改為雙方,還在第1079條之1收養相關條文中,由現行的「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增列法院不得因收養者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等理由而有歧視對待,就是要讓同婚者能更容易擁有孩子。
但部分反同婚者認為,小孩子由同婚家庭收養,可能會影響孩子的身心發展,對此,有一名家事法官認為,現行不少孩子是在單親家庭中成長,雖然成長過程中少了父愛或母愛,但並不因此而無法成長或有不好影響,這位法官認為,單親家庭的小孩有時反而比雙親家庭更獨立,若將來開放同婚,被收養的孩子擁有「雙親」,可以透過法院的把關,不以收養者是同婚或異婚當成評估條件,由法官為被收養的孩子,找出最適合的雙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