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壽川到案後辯稱未主導放貸案,但檢方發現,相關公文上有他簽核「董事長何」字樣,且祕密證人及會計均指何涉案,另廖怡慇在檢方搜索時偷撕關鍵公文藏在家中沙發縫遭發現、張金榜則是塗改公文,18日法官認3人嚴重侵害我國金融秩序,有串供滅證之虞,裁准3人羈押禁見。
對於遭控違法放貸,何壽川被向法官供稱,永豐餘全球公司以850萬美金認購Giant Crystal公司所發行的Star City In可交換公司債案並非他主導,張金榜及廖怡慇也否認犯案,認為證據不足,3人均提出抗告。
高院認為,本案重要關係人三寶建設董事長李俊傑等人未到案,且何壽川為永豐餘集團負責人,張金榜為永豐餘公司土地開發部經理,廖怡慇為三寶公司決策者,3人均擔任要職,不排除以他們地位影響共犯及其他關係人陳述。
高院合議庭認為,本案犯罪事實龐大,諸多證人、證物仍有待檢察官持續追查、釐清,卷內證據已有事實足認被告3人有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駁回抗告,且不得再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