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翁靜慧與鳳小岳在2007年簽約,約期從2007年至2012年3月共5年,由她安排演出,但期間鳳小岳曾到英國念書,翁靜慧認為合約期應延長至2014年7月,但鳳小岳卻在2010年起就多次私接演出,她原本替鳳小岳安排的電影《小時代》《五祖拳》及電視劇《戀愛南瓜車》都無法順利完成。
翁靜慧認為鳳小岳共11次違約,每次應賠500萬元共5,500萬元,加計100萬元違約金,共應賠償5,600萬元,但公司僅提告要求賠500萬元。不過鳳小岳反駁,他到英國念書時間不應從合約中扣除,至於翁靜慧指他私接演出,他強調只是幫朋友的忙。
法官認為,鳳小岳的確違約11次,但每次賠500萬元太高,應降為50萬元,共550萬元,加計之前鳳小岳同意付和解金100萬元,並扣除翁欠鳳小岳《白色之戀》酬勞150萬餘元,判鳳小岳賠499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