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消防署長黃季敏2012年12月遭起訴在2002年間,趁政府採購防災救難器材標案時,由哥哥黃文宙當白手套,收賄千餘萬元,2013年5月另又遭第二波起訴認定2004年間辦「防救災專用衛星通訊系統及現場通訊救災指揮車暨整合平台建置案」標案,圖利廠商千餘萬元,黃季敏否認犯罪,強調自己是署長,只負責政策,沒有犯罪。
黃向法官辯稱與兄黃文宙不熟,但黃文宙當庭認罪,黃文宙還推翻弟弟黃季敏供詞,指證黃季敏的確有收賄,黃文宙還說,他曾告訴廠商,只要是消防署標案,一定要給弟弟「留一份」。
檢調查出,黃季敏收賄後,還將贓款匯往投資海外或以買黃金來隱藏不法所得,涉及洗錢,檢方偵辦時,還查扣金條,台北地院歷經4年多審理,認定季敏犯行明確,依9個收賄罪,每罪各判10年至15年;2個圖利罪各判刑8年及6年,2次洗錢罪各判9月,1次偽造文書罪判刑1年6月,14罪合併應執行18年、褫奪公權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