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調查,目前標檢局僅針對「可遷移性螢光物質」有CNS15503的規範,該規範指出,可遷移性螢光物質的意義,就是指所添加的螢光增白劑,會經由洗滌、啃咬、流汗或是碰觸而轉移到人體皮膚或黏膜。目前日常生活用品如衛生紙、食具、尿布、衛生棉等,依規定不可檢出有可遷移性的螢光增白物質。
成人使用的物品不得檢出,但幼童使用的玩具卻沒規定,李政達認為這十分不合理,若依照上述物品的檢驗標準,只要有可能接觸到口鼻的可能的兒童玩具,亦都應該比照CNS15503的規範,均不得檢出遷移性螢光劑。
李政達表示,關於螢光劑的毒性,至今仍無定論,目前螢光增白劑主要是作為非食品的染色劑,但既然有這層安全疑慮,老師呼籲相關單位能夠規範兒童玩具不能含有螢光劑,以保障國人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