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五顏六色的玩具,不知到底有什麼問題?」7月初一名憂心忡忡的家長,拿著一組色彩繽紛的扮家家酒玩具向本刊投訴,指自己的小孩觸碰了這些玩具後,疑似出現皮膚過敏、搔癢等症狀。
法規疏漏 誤食頻傳
本刊接獲該名家長投訴後,詢問多位專家及醫師,懷疑造成孩童皮膚過敏的原因,疑似為玩具上的螢光劑,其中,長庚醫院毒物科主任顏宗海向本刊表示,嬰幼兒因誤食或接觸玩具上的螢光劑,造成皮膚傷害的情形其實很常見,但無奈的是政府法規有疏漏,根本無法可管。
本刊調查,目前法律規定,市售兒童玩具都要有安全檢驗標章,業者須自行將產品送檢,但本刊查詢相關法規,其中針對螢光劑的部分,僅規定紙類不可添加螢光劑,但卻對兒童玩具完全不設防。
市售兒童玩具含螢光劑的情形到底有多嚴重?本刊與輔英科技大學合作,從7月12日至20日間,陸續在大賣場、母嬰用品店、生活百貨隨機購買7種兒童玩具,類型分別為笛子、氣球、泡泡水等,皆是會接觸兒童口鼻的玩具,檢測結果其中6樣竟然含有「可遷移性」螢光劑,只要幼童使用該玩具,就會造成誤食。
可遷移性 危害健康
負責檢測的輔英科技大學營養保健系助理教授李政達解釋說:「螢光劑分為可遷移性和非遷移性二種,顧名思義,非遷移性螢光劑並沒有遷移性,即使產品使用這類型的螢光劑,對人體不會有害;反之,可遷移性螢光劑如產品添加螢光增白劑,因為螢光劑會從產品轉移至人體,除了造成誤食外,亦會透過人體皮膚吸收,危害人體健康。」
本刊隨機購買的7樣兒童玩具分別為「迪士尼冰雪奇緣泡泡水」、「笛子樂器組」 、 「扮家家酒組合」 、 「青蛙水槍」 、 「粉紅馬泡泡槍」、二組分別為七彩的「吹氣式氣球」 、 「凱蒂貓泡泡槍」。
為求謹慎,檢測分二階段進行,第一階段為使用波長365奈米的紫外線燈檢測產品是否含有螢光反應,第二階段則是進行溶出測試,確認螢光劑是否會轉移。
進行第一階段測試時,李政達拿紫外線燈照射被檢測的7樣兒童玩具,除凱蒂貓泡泡水完全沒有螢光反應外,其他6樣全都「螢光閃閃」。李政達解釋:「有螢光反應不代表一定含有可遷移性螢光劑,因為使用有螢光反應的樹脂或原料製成的商品也會有相同反應;要確認是否會危害人體健康,還要進行溶出試驗。」
浸泡熱水 發出惡臭
李政達表示,溶出試驗的方式有二種,分別為使用熱水以及酒精,他所採用的是熱水溶出試驗。
陸續將粉紅笛子、鮮黃色泡泡槍、氣球等第一階段出現螢光劑反應的6樣玩具,放入95度左右的熱水試杯中,浸泡15至30分鐘,同時維持試杯中的水溫,進行試驗。
其中最誇張的是橘色氣球,一泡進熱水就發出塑膠惡臭,顯示不只有螢光反應,恐怕還有過量塑化劑,其餘6樣玩具所浸泡的熱水,雖然無異臭,但熱水在紫外線燈照射下,出現不同色澤的黃螢光反應,接著李政達拿出沒有螢光劑的衛生紙放進水中,再拿紫外線燈照射衛生紙,依然有螢光反應,表示玩具上的螢光劑藉由熱水轉移至衛生紙上。
長庚醫院毒物科主任顏宗海向本刊解釋,可遷移性螢光劑是一種螢光染料,也是一種複雜的有機化合物,它的特性是能吸收照射光線產生螢光,使肉眼看到的物質顏色會很白或很鮮豔,達到增豔的效果。
人體吸收 不易分解
顏宗海透露,雖然螢光增白劑在動物毒性測試中,目前並無明確造成致癌性的危險,但含有螢光劑的玩具,讓發育未完全的嬰、幼兒觸碰,確有可能會造成腸胃不適、皮膚過敏,甚至溶血現象,對脆弱的嬰、幼兒造成傷害。
除了傷腸胃與皮膚外,顏宗海更進一步解釋,若過量的螢光劑被人體吸收,不像一般化學成分容易被分解,且一旦與人體的蛋白質結合,想將把它去除就相當不容易,除非透過肝臟的酵素分解,才能將它排出體外,也無異加重了肝臟的負擔。
本刊調查,目前市售產品能否添加螢光劑的主管單位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顏宗海正是標檢局的諮詢委員,他認為國內目前對於兒童玩具含螢光劑的相關規定有疏漏,應儘快重新檢討。
目前標檢局僅針對「可遷移性螢光物質」有CNS15503的規範,其中可遷移性螢光物質的意義,就是指所添加的螢光增白劑,會經由洗滌、啃咬、流汗或碰觸而轉移到人體皮膚、黏膜。目前日常生活用品如衛生紙、食具、尿布、衛生棉等,依規定不可檢出有可遷移性的螢光增白物質。
成人使用的物品不得檢出,但幼童使用的玩具卻沒規定,李政達認為這十分不合理,若依照上述物品的檢驗標準,只要有可能接觸到口鼻的兒童玩具,都應該比照CNS15503的規範,不得檢出遷移性螢光劑。
授權品牌 並無責任
這次的玩具螢光劑檢驗中,包含有迪士尼所授權的產品,對此,立法委員張麗善表示,所有的家長都是看在商品的品牌價值才去購買,並不會注意製造商,現行法律並無規範授權商的責任,授權商利用商標品牌的優勢賺取大量的授權費用,消費者也因為該商標品牌的價值購買,但卻無法獲得應有的保障,此立法漏洞應修法解決。
螢光增白劑的主要用途是作為工業用的染色劑,人體若接觸誤食,自然有安全疑慮;若是大人都不適合接觸,那兒童玩具更理所當然的該立法禁止螢光劑,以保障孩童不受化學物質侵害。
回應
本刊致電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標檢局指出,市售玩具的檢驗標準主要是根據國家的標準CNS 4797來做規範,台灣是整合ISO 8124及歐盟的EN71等規定,目前對可遷移性的螢光劑則沒有特定規範和標準。
標檢局表示,可遷移性螢光劑的種類很多,對人體的危害也眾說紛紜,目前未有一個定論,所以未對可遷移性螢光劑做出特別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