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發生於2015年6月間,案發後當時輔大社科院組成工作小組,一度認為王男僅涉猥褻,還提出「情慾流動說」,並發生上百師生公審被害人的風波,被害人與男友質疑校方處置不當,被害人的同學也質疑校方吃案,監察院介入調查後,還一度將被害人姓名外流,引發爭議。
判決指出,2015年月底王男參加學長姐在輔大校園內教學大樓內舉辦的聚會,見被害學姐喝醉,趁機將學姐回宿舍時,在走廊脫下被害人褲子欲性侵,當時被害人男友因電話聯絡不到女友,四處找人,剛好看見被害人下半身赤裸,王男則正起身穿褲子,被害人提出告訴後,王男說自己都不記得發生什麼事了。
因被害人僅下體外部驗到王男的DNA,一審新北地院合議庭認定王男乘機性交未遂,並未侵入被害人體內,判他3年半;但檢方認為被告入侵被害人體內屬實,並非未遂,被告則認為判太重,雙方均上訴,高院合議庭認為,目前證據僅能證明被告性侵未遂,一審刑度適當,駁回雙方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