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橋頭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徐弘儒表示,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不但擔負不特定乘客生命安全的重責,一旦肇事對公眾交通安全將造成極大影響,若造成他人死亡,將依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嫌起訴。
若肇事駕駛有喝酒、服用毒藥物,可能還涉及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服用毒藥物因而致人於死罪,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另追加一條涉及公共危險罪。肇事駕駛除刑責外,還要面對行政處罰,監理單位將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第1項第4款吊銷其駕駛執照。
政府一再宣導開車不要講電話或是滑手機,因為潛在的風險相當於酒駕程度,2017年8月21日,員林市一名57歲的黃姓駕駛行經南昌路時,因彎腰撿東西造成車輛偏移,整輛車「騎」上了停在路旁的保時捷,讓他面臨高額的賠償與維修費用。
2017年7月21日,一名季姓騎士邊騎機車邊打手機講電話,未注意到前方公車已經靠邊停駛載客,硬生生的追撞上去,造成臉部多處擦傷,這名騎士還惡人先告狀,聲稱要對公車司機提告,卻遭警方打臉。原來員警調閱公車後方的行車紀錄器影像後,發現他不僅無照駕駛,還違規騎車滑手機,於是對他開出了共9,000元的罰單。
2014年01月30日,高雄市一輛公車行經小港區宏平路段時,疑因朱姓駕駛酒駕加上低頭撿東西,使公車突然衝向人行道,造成4輛轎車和4輛機車受到波及,還好這起事故沒有造成人命的傷亡,但開車分心,讓駕駛得負擔高額的毀損賠償,代價真的不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