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28 18:03 臺北時間

原住民王光祿獵槍案 最高法院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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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57歲的王光祿(Tama Talum)被控以具有瞄準鏡的現代化槍械,獵捕保育類動物。(翻攝立委鄭天財臉書)
57歲的王光祿(Tama Talum)被控以具有瞄準鏡的現代化槍械,獵捕保育類動物。(翻攝立委鄭天財臉書)
台東布農族原住民王光祿2013年以撿到的現代獵槍,射殺保育類野生動物長鬃山羊和山羌各1隻供家人食用,違反原住民只能用自製獵槍打獵、獵物限用學術及祭典用途的規定,遭判刑3年半確定。在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為,現行法律對原住民狩獵的規定,不符《兩公約》中對原住民保障,且違反《憲法》維護原住民傳統意旨,裁定停止審判,聲請大法官解釋,這是最高法院首度聲請大法官解釋。
最高法院指出,合議庭認為狩獵是原住民傳統文化特徵之一,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卻限制原住民僅能以自製的落後槍枝打獵,讓原住民不能使用較安全的現代化制式獵槍,此外《野生動物保育法》限制原住民只能基於因動物逾量、學術研究、教育目的或傳統文化祭儀必要,才可以進行狩獵的規定,罔顧原住民生活習慣。
最高法院指出,關於原住民打獵的相關規定既都未確實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檢討修正,且不符合《兩公約》揭示應事先與原民部落諮商,獲得其同意,和分享科技之惠的尊重、雙贏理念,也違反《憲法》增修條文肯定多元文化、維護原住民傳統及促進其發展的意旨。
最高法院合議庭認為,司法機關具有平亭曲直、實現正義的職責,但仍當謹守權力分際,因此聲請大法官解釋,請求大法官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及《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第41條第1項,未就原住民特殊情形加以考量部分宣告違憲。
最高法院審理原住民王光祿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案,首度停止審判,聲請大法官解釋。
57歲的王光祿(Tama Talum)被控於2013年8月間在台東縣海端鄉,以具有瞄準鏡的現代化槍械,獵捕保育類動物長鬃山羊與山羌各1隻,王男宣稱獵物是要帶回給高齡母親食用,槍是他撿到的,法院認為,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規定,原住民可為生活工具所需,經主管機關許可後持有自製獵槍,至於獵補野生動物也僅供學術及祭典等用途,但王男以撿來的現代槍枝打獵供家人食用,已違相關規定。
一審台東地院認為,在以往經濟、物質生活尚未發達的年代,狩獵是原住民族獲取食物來源管道,時至今日,國民經濟生活已普遍提升,保育觀念也漸受重視,已甚少有原住民族賴狩獵維生,隨著保育觀念抬頭,野生動物保護屬重要公共利益,王男為家人食用,持槍補殺保育類動物,已屬觸法,判他有3年半,經上訴二、三審,均維持有原判確定。
2015年10月全案定讞後,王光祿拒絕入獄,原民團體也認為有罪判決,不尊重原住民傳統文化與價值觀,檢察總長顏大和隨後替他聲請非常上訴,並讓王光祿暫停入獄,最高法院開庭審理並經由網路直播,合議庭今裁定停止審判,聲請大法官解釋。
更新時間|2023.09.12 20:25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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