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詢問律師,律師指出,電梯協會既然受政府公部門委託,負責電梯安檢,就代表公部門;若安檢員未落實安檢,則可能會依情節輕重,依《刑法》來處置,而負責授權安檢的內政部營建署,未善盡監督之責,可能也難脫責任。
張宜斌律師表示,建築管理範圍內建築物昇降設備之竣工檢查及每年定期安全檢查,並代為核發使用許可證,是依據《建築法》第77條之4及《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辦理,屬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並核發公文書,即檢查員進行安全檢查、登記。
他說,在相關紀錄中,填載已查核合格,或任意填載不實數據、資料後,即核發使用許可證,則檢查員將觸犯《刑法》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而受委託之協會成員也已涉犯詐欺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