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陳家住的國宅,登記在李先生名下,但因為有公證書為憑,陳家始終不以為意。2002年,立法院修法廢除《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解除國宅買賣限制,既然不再有限制,陳家便請李家協助,希望將房屋所有權過戶到陳家。
當時李先生已過世,房屋所有權由子女繼承,但李先生的兒子卻以各種理由一再拖延,不肯辦理過戶。爭議一拖10多年,李先生的兒子突然在去年提告,以陳家無房屋所有權為由,要求陳家搬離國宅,不然就要付800萬元給李家。
對於李家無理的要求,陳家無法接受,於是找上律師徐立信協助打官司。法院審理過程中,李家對於李父當年的買賣契約完全不認帳,對於陳家提出的公證書也推說沒有印象。所幸徐立信向法院聲請調閱當年的公證書,而法院也還有存檔,李家才自知理虧,撤銷告訴。
李家撤告之後,徐立信建議陳家向李家提告,要求李家將房屋的所有權「移轉登記」到陳家名下,但李家不願配合,主張《民法》買賣契約時限為15年,國宅買賣契約是1978年簽的,就算要移轉登記,也應該在1993年前辦理,現在早已超過時效,陳家無權要求移轉。
不過,徐立信認為,因《國宅條例》2002年12月11日才廢除買賣限制,因此時效計算應該從該時間點起算。換句話說,只要在今年12月10日前向法院提出聲請,都應該算在15年的時效內。
法院審理之後,同意徐立信的主張,在今年10月24日判決陳家勝訴,李家必須將國宅所有權「移轉登記」到陳家名下,總算讓陳家鬆了一口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