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宅條例》第19條規定,買到國宅的人,必須先住滿2年,還要經主管機關同意,才能出售,且出售的對象也必須具備購買國宅的資格,條件嚴格。
民間很多買家因為不符合購買國宅資格,所以房屋所有權依舊登記在原屋主名下。雖然立法院2002年12月11日,修正廢除《國宅條例》第19條,取消資格限制,但很多賣家已過世、聯繫不上,或不承認當初的買賣契約,產生許多過戶上的困難,也衍生出許多民事糾紛。
曾協助20多戶國宅買家處理所有權問題的律師徐立信提醒,因《民法》的買賣契約時效只有15年,從2002年12月11日起算,到今年的12月10日止,剛好滿15年,只剩下1個月。所以有類似爭議的國宅買家,務必要在12月10日之前,向法院提出訴訟,聲請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否則就會喪失權利。
台灣的國宅從1975年開始興建後,曾一戶難求,但1990年代後,國宅卻大量滯銷,政府為了促銷,不斷放寬購買者的收入資格標準,最後因社會普遍抗議政府濫用資源,又因接近選舉,為了平息民怨,政府在1999年底停建國宅。
之後,繼2002年廢除《國宅條例》第19條,2015年政府為了要配合《住宅法》施行,也正式廢除了《國宅條例》,國宅與一般民宅,沒有任何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