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怡潔指出,《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2款雖明定,「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不得捐贈政治獻金。但是該條文僅限制「廠商」,並未針對公司負責人有所限制,導致這些廠商實質代表仍能對特定參選人及政黨捐獻,就是法律漏洞。
陳怡潔舉「慶富造船」為例,該公司2014年10月23日得標承作海軍司令部6艘獵雷艦標案,並以349.33億元得標,但慶富造船董事長陳慶男在履約期間,仍捐政治獻金給特定候選人,顯然與《政治獻金法》立法意旨相違背,也非常不合理。
主管《政治獻金法》的內政部官員向本刊私下證實,目前該條文僅規範與政府機關有巨額採購、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正履約中的廠商本身不能捐贈政治獻金,因為個人捐政治獻金給單一參選人的上限額度僅10萬元,與企業捐款給單一參選人額度最高100萬元相差不少,因此應不至於構成對價關係。
另外,陳慶男也曾以個人名義於2011年12月26日捐給當時競選總統、副總統的「馬吳配」10萬元。雖然當時陳擔任董事長的慶陽海洋公司尚未得標基隆海科館BOT標案,不過,海科館標案是在2011年11月7日截止投標,隔年1月17日,也就是總統大選後3天開標,捐贈政治獻金時機點也相當巧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