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調查,陳慶男在遭約談時拿出公司內帳大爆料,指慶富前執行長簡良鑑向他宣稱,為爭取銀行同意通過聯貸案,曾在2015年與台灣銀行董座李紀珠會面,同年6至8月間還以「疏通」名義向他拿了300萬元,檢方在第一時間,將此供詞視為重大突破,在11月間聲押簡良鑑時,以此為理由,並提出相關簡訊為證,向法院表示,為避免簡良鑑與李紀珠等證人勾串,要求法院將他羈押。
法院認為,陳慶男記載在內帳的資料,只是陳慶男單方陳述,陳慶男指稱與李紀珠見面是在2015年3月底,但簡良鑑以疏通為名,向陳慶男索取300萬元,是在2015年6月至8月間,也無任何證據可證明簡良鑑曾與李紀珠見面疏通聯貸案,更無法證實有300萬元的疏通費,法官認為,此案相關事證,無法證明簡良鑑與李紀珠涉及《銀行法》特別背信罪。
由於法官不採信陳慶男的指控,簡良鑑也否認有找李紀珠疏通聯貸案,檢方進一步追查後認定,因慶富聯貸案是一銀主導,並非台銀操盤,檢方認定陳慶男說法不可信,並無李紀珠涉入的事證,暫不打算傳訊李紀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