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2014年9月14日案發當天,曾威豪因與劉女召集蕭叡鴻等人到北市「SPARK」夜店叫囂,當天休假的信義分局警員莊瑞源路過見狀,即打電話給當天也休假的警員薛貞國稱:「阿國!有6、70個猴小孩進入ATT4FUN商業大樓不知道要做什麼」,薛貞國隨即到場。
員警薛貞國到場與莊瑞源會合後,先在夜店內對蕭、曾怒喊:「在我管區鬧什麼!衝三小!」朝曾踢一腳,隨即引爆衝突,周譽騰高喊:「呼伊死(台語,給他死)!拖出去!」並與許淳凱、陳致霖等人將薛拖往店外。
薛貞國倒地想要爬起,蕭叡鴻則勾住想上前救援的夜店安管主任游永濂,不讓他救薛,而葉品成、許淳凱等人則分持紅龍柱攻擊薛,李聿鈞、張程翔等人也對薛拳打腳踢,薛的頭、胸重創,遭圍殺約2分鐘倒地不起,送醫前因頭骨折、腦重創,耳、口鼻出血死亡。
檢察官起訴曾威豪等68人,曾男與女友劉芯彤雖召集群眾,但無殺人犯意且未動手打薛,未被求處死刑,而案發時離薛貞國最近、在「核心攻擊圈」攻擊薛的周譽騰等21人,遭依殺人罪起訴求處死刑,一審法官認為,在「核心攻擊圈」攻擊薛的其實僅許淳凱、周譽騰等16人,依殺人罪判刑10年至13年不等,至於沒打薛頭的萬少丞與指揮的曾男、劉女等7人,則依聚眾鬥毆傷害致死罪,判7年半至9年半,另有27人在場助勢叫囂,獲依聚眾鬥毆助勢罪輕判2至8個月,多可易科罰金,並有3人獲緩刑。
被告與檢察官均不服一審判決而上訴,二審高院審後認為一審量刑均屬不當,撤銷一審的全部有罪判決,有獲緩刑的3人,也全被撤銷,其中原本判1年3個月、緩刑3年的林宥承,改判8年,刑度加最多,一審判9年半的蕭叡鴻改判13年;全案68人均有罪,刑期最重13年,最輕的是遭判3個月至7個月不等、均可易科罰金的莊乃泓等2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