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易津去年12月出庭時,媒體問她有沒有後悔?她回答說:「有,對不起、對不起」,當庭宣判時,丁女一度低頭啜泣,劉男則低頭不語,此案一審判決認為丁易津單獨犯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判有期徒刑16年。而劉芊輝部分,認定他與丁易津對殺人罪部分沒有犯意聯絡,僅構成對兒童故意犯傷害致人於死罪,只判劉男9年。
全案上訴二審後,合議庭審理認為,丁易津倉皇倒車撞擊攤車後,劉男並無放棄逃離之意,也沒有任何要求丁易津停車或下車察看車後有無撞到人的防範行為,劉男還說,後面還有倒車空間,使丁易津繼續倒車,以至於將女童頭部擠壓致死。法官認為,此事在劉芊輝可預見範圍,劉男與丁易津均有繼續倒車的共同意圖,2人均構成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的共同正犯,各判16年與14年。
丁易津與劉芊輝都認為判太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僅為避警攔獲,枉顧人命,以快速倒車方式逃離查緝,造成被害兒童驟逝的嚴重損害,且未與被害人家屬和解,二審判決並沒有問題,駁回上訴,丁易津與劉芊輝各遭判16年與14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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