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仁賢犯案後辯稱,兄姊都不回家做農事,他一個人要養豬還要負責近2甲地農作,怨恨父母偏袒兄姊而放火,去年開庭時,法官問他後不後悔,翁仁賢竟冷笑回答4次NO,逃過一劫的翁家大哥出庭打臉弟弟,他說,兄弟假日都會回家幫忙農事,被告翁仁賢聽到當庭爆怒大喊「聽你在放屁」,隨即保持緘默。
翁仁賢開庭時,不時蹺腳,臉上掛著笑容,法官曾問他,如果只是對父母有怨,為何要放火燒死父母以外的姪兒及看護等4人,翁仁賢笑著回答,算他們倒楣,但對看護被燒死覺得很無辜,法官問他,是否願意看父母被燒到成焦炭的照片,他冷冷回答,如果法官要求,他就看,他對父母及家人被燒死,並不會難過。
高院認為,被告翁男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等罪,造成6人死亡,多人受傷,手段、情節、所生損害及犯後態度,均顯示翁男手段凶殘,行徑冷血,泯滅人性,惡性重大至極,已達到罪無可赦、須永久與世隔絕程度,處以死刑為不得已選擇,否則不但不足以還死者及家屬公道,也不足以撫慰死者家屬失親之痛,更無法符合社會上普遍認可的法律價值體系及其表彰社會正義。
判決指出,被告的「可改變性」極低,毫無悔意,翁男對於家人怨恨情緒及殺害家人的動機仍強烈存在,若回到原有的社會情境與家庭脈絡中,仍舊容易出現報復外在與消滅外在壓力之攻擊方式,實亦難以再社會化,翁男矯正教化後復歸社會更生的可能性極微,已求其生而不可得,判翁男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