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也因為沒有明文規定,很多被委託的鑑定人不知可以延長時間,也不知可以拒絕,甚至還有倫理問題,例如,鑑定專家對受刑人施打藥物、用催眠手段來取得資訊。在這個概念模糊、規範不清的狀況下,很多鑑定人做出來的結論大多模稜兩可。
曾為多位死刑犯辯護的律師黃致豪舉例:「我們看到最多的說法是,『被告行為雖不致於無可矯治,但礙於台灣獄政,可能無法達到教化的可能』。所以要判被告無期的法官,就剪前面一句話當判決理由,要判死的就剪後面一句當理由。」同份報告,可判生亦可判死,教化理由成為在判生與判死之間猶豫掙扎的法官們唯一能抓住的浮木,而這浮木終究不可靠。
可教化對廢死支持者來說,也是一項尷尬的選擇。如果一個人因可教化所以判生,那就等於如果一個人不可教化就可以判死。再者,在台灣判決標準模糊,獄政不佳的狀況下,以「教化可能」判生難道不算是一件不負責任的事嗎?
廢死聯盟執行長林欣怡解釋:「可教化標準不一,會誤放犯人,同樣,死刑會有誤判的可能。在兩個極端的狀況下,有沒有一個選擇是可以取得平衡的?」
她認為,無期徒刑可以避免誤判,同時又可以有時間檢視受刑人有無教化轉變:「第一,無期徒刑2006年修法後,要關滿25年才能假釋,這麼長的時間,難道沒有一點被矯治的可能嗎?再來,被關這麼久,出來年紀都大了,要再犯的機會也比較低了。」她同時也認為,「教化之可能」的概念內涵也同時在變動中,也許在這個變動的過程中,台灣社會可以找到一個更好「接台灣地氣」的死刑判決共識。
2014年,「可教化」的判決出現第一次轉折,最高法院吳燦法官針對「吳敏誠案」將「可教化」的評估引入科學鑑定,使這個概念稍微具體化,並在之後的「張鶴齡案」也採用相同的判決理由,「吳燦判決」成為日後談「可教化」判決的討論標準。
趙儀珊是這個案件的鑑定人,她先拒絕做教化鑑定,法官告訴她,可以用相關類似的鑑定取代。她以國外例子,發展出三個相對應的變項:矯治的可能、再社會化、再犯風險。其他案件通常只有1天到2週的鑑定時間,她要求鑑定時間需要長達二個月,訪談時數達24小時以上,並同時訪談被告的家人、朋友。
而矯治的可能、再社會化、再犯風險這三個變項都是行為科學領域中,常久被討論的專業概念,今年謝依涵的囑託案公文便不再是模糊的「教化可能」,而是這三個概念的鑑定。每個概念可分為高中低三個等級,裡面依據犯罪者的生命史、犯罪行為歸納出不同等級程度,再交由法官做「教化可能」的判斷。
黃致豪形容「教化可能」這個理由像是客廳裡的大象(西方諺語:形容對明顯存在的問題視而不見),而現在客廳裡的大象逐漸被眾人辦認出來,這個逐漸浮現的標準卻在鄭捷案後,出現了第二個轉折。
黃瑞華是鄭捷案的審判法官,這位支持廢死的法官最終判處鄭捷死刑,判決書上的理由是:鄭捷罪行重大,已不必考慮教化可能。也就是說,當一個人罪行重大到一個程度,法官就不必考量他還可不可以教化。然而,什麼樣的罪叫罪行重大?也是鄭捷辯護律師的黃致豪說,以黃瑞華的基準來看,「以後殺4個人,傷22個人就是罪行重大。」
鄭捷在2016年4月判刑定讞,同年底,這個「罪行重大」的標準又有了變動,殺了妻子及二名女兒的李宏基被判死刑,法官的理由一樣是罪行重大不必考量教化的可能,法官認為:「殺了兒童就是罪行重大。」
謝煜偉在廢死座談會上以日本為例:「要為重大罪刑的那條紅線畫下明確標準是很困難的,而且危險。」比起正逐漸以心理科學鑑定做為標準的「教化之可能」,所謂「極惡之罪」、「重大罪行」是更空泛的概念。日本在1988年曾出現「永山基準」的判決標準,從殺人的人數、手段、動機去評量是否判死。這個標準不斷浮動下修(原本殺一人不判死,最後殺一人也判死),有學者預言日本將出現大量死刑判決,而這個預言最終沒實現,是因為日本人口老化,青壯人口減少,而重大刑案的犯案者大多是這個年齡層。
鄭捷案的轉折不在於鄭捷要不要判死,而是判死的理由將「罪行重大」做為量刑的最優先考量,從此之後,罪行本身成為量刑的優先標準,謝煜偉認為:「台灣也許會開始出現大量死刑判決的時代,但也許不會出現,因為台灣人口也老化了。」
沒人知道「鄭捷案」後,「教化之可能」會發展出什麼新內涵,也沒人知道「王鴻偉殺人案」的非常上訴,對日後死刑判決會有什麼影響。爭議概念的發明,到判決的擺盪,反映台灣社會與司法體系極欲想到找一個支持廢死或支持死刑兩端,都能接受的平衡點,只是一切都還在路上,平衡點永遠在移動中。
王鴻偉殺人案非常上訴
2000年,淡水建商之子王鴻偉追求張姓少女未果,某次強拉少女上車遭到抵抗,王鴻偉便駕車撞昏被害者。他以為少女死亡,打算將她運到沙崙棄屍。途中,少女一度醒來並大力反抗,王鴻偉持西瓜刀砍了她96刀,砍到幾乎身首異處才停手,最後將她棄屍路邊。
王鴻偉案經三審死刑定讞,雖然審判過程中,檢察官提及:「犯罪者無教化可能」,然而仍由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上訴書裡表示,審判過程並沒有詳細對犯罪者做教化可能的鑑定,故提起此非常上訴。
此舉在法界的解讀不一,有法官投書媒體批評,此非常上訴不合理且標準不一;也有人認為,這是在立日後判死之前,必需衡量犯人是否有教化可能。但律師黃致豪則完全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這次非常上訴是對可教化提出質疑,是往更保守的方向走。認為用教化可能給法官理由和空間不去判死是錯的。」因為非常上訴的理由看起來很空洞,如果上訴失敗,就等於否定「教化可能」在死刑案件中具神主牌的關鍵地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