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上公認的惡人,為何還有教化的可能?
法院的判決依據之一是當年台大教授趙儀珊做的心理鑑定報告(報告並無教化的字眼,而是以三個變項來呈現—「矯治的可能」、「再社會化的可能」,與「再犯的可能」)。趙儀珊與吳敏誠、他的弟弟、妻子、二個女兒等親友面談,勾勒出的「惡人」有異於媒體報導的表面形象。
根據這項鑑定內容,吳敏誠出生於暴力家庭,長年目睹父親對母親的家暴,再加上吳敏誠有兔唇,身材矮小,成長過程中時常遭受霸凌,趙儀珊發現:「吳敏誠對其他人的關係都很正常,譬如,他對自己的小孩很好,會做家事照顧家庭,可是偏偏他在女性關係上有很大的障礙,容易以暴力解決問題。」她認為,除了無差別人殺人之外,一般的殺人行為通常是反映犯罪者對某類的關係處理上有障礙,最後才以暴力殺人方式解決。
對吳敏誠來說,因為從小遭受家暴的影響:「他對女性有扭曲的期待,這次殺人,因為女友做出了某些行為,讓他不自覺選擇童年目睹的暴力解決兩性關係的方法。」礙於犯人隱私,趙儀珊不願透露太多細節。她根據大量的面談整理出犯罪者個人的「累積風險模型」,模型中分為風險因子和保護因子,前者為造成個人犯罪的推力,後者為阻止犯罪的拉力。
這個模型也解釋了,吳敏誠隔16年才又殺人的原因,家庭關係是吳敏誠的「危險因子」,但同時也是他的「保護因子」:「他被原生家庭傷害,但他很愛二個小孩,前妻一直是好太太、好母親的角色,這是符合他對女人的期待,所以這16年間他都沒有犯罪,直到遇見新的對象。」
以這樣的觀點看來,人的犯罪是起源於個性的缺陷,再加上一點機運,如果不是16年與這位前妻維持穩定關係,吳敏誠很可能又殺了人。在三個變項來看:矯治的可能,指的是犯人對自己行為的反省,知道錯在哪裡,還有對監所的適應。「吳敏誠的暴力關係限於親密關係,在獄所裡的暴力傾向反而不高。」
第二個變項是:再社會化的可能,犯人願意持開放態度接受行為的矯治。第三個則是再犯的可能,其中的變項包含:是否有精神疾病、情緒問題、物質濫用、家庭支持、受雇的狀況。其中最重要的一項是「家庭支持」,很多犯罪者早就被家庭拋棄,犯罪後無處可去,因而再犯率高,「在這個案子裡,小孩跟弟弟、前妻都一直跟吳敏誠寫信,弟弟的經濟狀況不錯,有一個女兒也開始工作了,他們也承諾他出獄後,會照顧他,再加上,他出獄時已經超過70歲了,再犯的可能性很低了。」
服刑中的吳敏誠也知道自己的問題所在,趙儀珊問他:「如果再遇到同樣的情況,會怎麼做?」吳敏誠說:「我不會再交女友了,出獄都70多歲了,要把時間好好陪伴家人。」
(文中趙儀珊談述吳敏誠的部份,皆為法院內陳述資料,屬於可公開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