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法官最後只判胡其龍每月支付4萬多元扶養費,而非28萬元全數照付,主要是參考行政院主計處的資料。
主計處統計,2016年台北市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2萬8千多元,但林姓女子提的支出明細中,除了兒子的學費每月1萬7千多元之外,其餘都被法官認為金額過高、沒有必要。因此以「2萬8千多元加上1萬7千多元,合計4萬5千多元」,做為判決的基礎。
另外,法官衡量胡其龍與林姓女子的背景、經歷、財產、收入狀況後,認為胡應負擔9成扶養費,林女負擔1成,因此最後判決胡每月需支付4萬1千多元扶養費,到林女之子成年為止。
法官再以4萬1千多元當作基數,乘以胡其龍積欠的16個月扶養費,判胡還要支付林女65萬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