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應充的律師余明賢表示,無法接受判決,因為頂新是依據國家規定,持有合法文件從事產品生產,怎麼會被判有罪,將在接到判決後提出上訴。
全案是彰化地檢署於2014年10月認定,頂新前董事長魏應充、頂新前總經理常梅峰、接任總經理兼代理董事長陳茂嘉、頂新屏東廠廠長曾啟明、頂新品保組組長蔡俊勇、越南大幸福公司負責人楊振益等6人,涉嫌進口越南大幸福公司飼料油,製成食用油販賣,以詐欺取財、加重詐欺取財罪、販賣摻偽罪起訴,檢方對魏具體求刑30年。
2015年11月,一審彰化地院審理認為,檢方提出的越南公文無證據能力、無法證明頂新油品非食用油等證據不足,且頂新從越南進口油品後精煉販售的食用油,並無法證明是有害人體健康之虞的產品,一審認為,檢察官無法證明頂新油品是來自非健康豬隻屠體為原料所熬製的,判被告無罪。
一審合議庭指出,檢方起訴頂新油品的酸價、總極性化合物、重金屬、脂肪酸組成各節,都不足以認定頂新油品是妨害衛生的物品,檢察官也未能舉證證明,頂新油品是來自非健康豬隻屠體為原料所熬製的豬脂等有礙健康原料,或是足以妨害衛生製造過程所製造而成的油品,因此全案判決涉案魏應充等6人無罪。
全案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後,檢方則再函文越南政府補充頂新進口的豬油確實為飼料油相關正式公文、及其檢驗報告也造假等相關證據,並傳喚林口長庚毒物科主任顏宗海、台大毒物理學研究所副教授姜至剛等專家說明「對人體有害的油,就算精鍊,還是對人體有害。」
另最高法院在2016年11月刑庭會議決議,針對《食安法》認定,只要攙偽或假冒即成立犯罪,不用再判斷是否會危害人體健康的抽象危險,台中高分院因此認為,魏應充等被告涉嫌在油品中攙偽假冒,戕害國人健康,改判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