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被告鄭女24歲時隻身由中國大陸來到臺灣,並與原告李男結婚,李妻向法官說,她原以為可有幸福人生,不料丈夫李男有特殊性癖好,成立「樂夫妻」粉絲團,多次要求她一同參與換妻派對,甚至強逼她拍攝性愛影片、私密照片,造成夫妻感情破裂。
李妻說,她受不了換妻性愛,在2010年間離家出走,後丈夫多次道歉,她顧慮女兒感受而回家,但雙方婚姻狀態並未因此改善,常因金錢及未成年子女照顧等家務事大吵不休,丈夫更多次以言語羞辱她,讓她對婚姻想像完全破滅,無法承受原告之壓力及控制慾,2015年再度離家,向朋友蔡姓男子求助。
李男指出,他設立「樂夫妻」粉絲團的目的是為了取悅、滿足妻子,增進情趣,僅在特定場合允許妻子與其他男人性交,但妻子離家後,未經他同意與蔡男在2015年10月6日下午到「艾蔓汽車旅館」開房間遭他捉姦在床,李男因此提出刑事通姦告訴,一審士林地院判李妻與蔡男各3個月徒刑,二審高院認為,李男與妻多次共同參與換妻性愛,認定李男對妻的通姦告訴權喪失,改判決公訴不受理,無罪確定。
民事部分,李男求償200萬元,一審士林地院認為,婚姻生活本質包括精神、肉體、經濟上全面的共同生活,且以情愛為基礎,夫妻間互負忠貞的義務,但換妻行為有悖於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如允許自己或配偶與第三人發生性行為,不但違反性道德,亦將破壞婚姻的本質,勢必影響婚姻的美滿。
一審認為,李男與妻共同參與換妻性愛行為,顯見雙方愛情喪失,婚姻關係實可謂名存實亡,難以認定李妻外遇有何侵害丈夫的配偶關係身分法益,因此判李妻不必賠償,全案上訴二審後,高院認為,李男雖曾帶妻進行換妻性愛,但那是在他同意下讓妻子與別人上床,此案中,李妻未獲丈夫同意,與蔡男性交,丈夫仍有權求償,改判賠60萬元,二人案發後已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