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男辯稱,妻子所指的照片,是她自己擺出撩人姿勢由其拍攝,都是具有美感的寫真照片,雖有部分照片露出些微乳暈邊緣,但並沒有猥褻性質,且「樂夫妻」臉書帳號是他與妻子專用於與同好從事換妻及相關聚餐、旅行等聯誼活動使用,都是夫妻一起參與,在PO性感照片前,他都有問妻子照片好不好看,妻都有同意,他並將照片設定為摰友方能閱覽,要曾經與他們一起參加換妻活動者才能看。
法官認為,李男與妻長期與「樂夫妻」成員聯誼對象從事交換伴侶活動,多次共赴泰國清邁、曼谷、芭達亞、馬來西亞沙巴旅行,李妻知道自己照片經由「樂夫妻」帳號張貼各節,加上同團姊妹淘證稱,群組中有很多對伴侶,曾與李妻出國3次,去過清邁、曼谷、PATAYA、沙巴,有過很多合照。證人還指出,李妻說她是業餘模特兒,照片中有的是告訴人教同團姊妹淘擺出性感、撩人姿勢,證人說,自己衣服剪洞也是李妻教的。
一名曾與李男夫妻聯誼的女子作證說,「樂夫妻」這個群組是以老婆的喜好為主,疼老婆的老公才會加入這群組,因為男人在外面找樂趣並不困難,但老婆要出去玩不容易,所以只有老公帶著老婆才能加入這種社團,法官認定,「樂夫妻」粉絲團並非公開社團,一般人看不到,李男在「樂夫妻」PO出妻子的性感照,並不違法,判他無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