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才厝在2008年2月的深夜突然起火,珍貴的大廳遭受祝融之災,離奇大火引起台北縣文化局對秀才厝的重視,將該地暫列為古蹟。
同為地主的建商李芳玲竟在同年聘來怪手,將古厝和巴洛克風格的洋樓全部夷為平地,秀才厝最具保存價值的部分毀於一旦,後人被逼得放棄保存古厝,將土地售予建商,李芳玲則被判刑6個月,易科罰金18萬元,放在動輒數十億元開發利潤之前,18萬少得可笑。
雖然文資法在1982年上路,但該法罰則過輕,對不肖人士難有嚇阻效果。自1969年至今,全台共有82起古蹟發生火災,卻沒有人因此服刑入獄,都是繳交罰金了事。
也因此,文資法在2016年修法,在刑事上最高可科2000萬元的罰金,只盼罰則提高能讓不肖人士心生警惕,別再讓極具魅力的古蹟老宅消失得莫名其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