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新法,詐騙集團主嫌或車手頭最重可處10年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至於機房成員、車手也可處5年以下徒刑、併科1千萬元以下罰金,入監執行前還可強制工作3年,若再加上1罪1罰,刑度絕對不輸中國。
日前台中高分院審理一起台灣嫌犯赴印尼架設機房的跨國詐騙案,主嫌一審原本輕判3年,修法後,二審法官不但痛斥被告所為是國恥,還改判他10年有期徒刑。
除了刑度加重,各級法院在2016年宣告沒收詐騙集團不法所得達22億餘元,此外,遭認定因懶惰成習而犯罪的宣告強制工作,形同除了刑期外,還要再入監接受另項生活技能訓練,近來也成為詐騙集團最害怕的殺手鐧,足以有效遏止詐騙風氣。
本刊調查,台中地院今年1月26日審理一起電信詐騙案,將曾姓等車手各判5年到2年6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另須強制工作3年。緊接著3月12日,士林地院也將另件詐騙案的黃姓車手判刑2年、強制工作3年。4月28日,桃園地院則把葉姓及趙姓車手分別判刑4年2個月、2年有期徒刑,且須強制工作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