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獨有偶,高雄市一家安親班莊姓課輔老師2011至2014年,涉嫌對班上4名小學女童猥褻大腿或臀部,3年來總次數達1,136次,警方也在他的電腦裡發現女幼童性交、猥褻的影片,高雄地方法院日前依對未滿14歲女子猥褻罪,1罪1罰合計判處他有期徒刑662年8月,最後合併應執行3年半。
此外,高市1名狼父趁女兒年幼,長年逼迫女兒和他發生性行為,法官算出狼父6年內性侵女兒達481次,依一罪一罰,去年重判他徒刑1,529年10月,合併應執行17年。
根據刑法第50條、51條規定,法院對犯下數罪的被告,個別宣告刑度,也就是所謂的「一罪一罰」,最後再訂出合併執行的刑度,但執行刑的刑期,最多不得超過30年。
對所判累計刑期與執行刑落差這麼多,有司法官也認為失去一罪一罰的意義,因為依刑法修正的原意,本來是希望廢除「連續犯」中,犯下多起罪行僅「加重刑度1/2」的缺點,改採一罪一罰的累積量刑規定,希望能達到「刑罰平衡」原則,不過,依照目前法院實務上合併執行的刑度,恐與當初修法意旨有所落差。
除了法界有意見,網友更是罵聲連連,質疑「如果合併反而都變少 那不是在鼓勵犯人 犯罪數量越多越划算嗎?」「合併執行數字怎麼算的,這數學教一下」「犯案越多賺越多的一種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