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慶華在偵訊期間均否認犯行,不過,檢方認定他從2007年至2016年間,指示其國會辦公室殷姓主任、董姓及丁姓正職助理,以3人配偶提供個人帳戶,擔任掛名人頭助理,藉此向立法院申報公費助理補助費用。
檢方查出,李慶華的殷姓國會辦公室主任,也找來配偶從2012年1月至8月,虛偽申報助理薪資共計40萬5,863元、至於董姓助理的配偶從2007至2010年間,申報助理薪資為165萬3,753元,另名丁姓助理的配偶則是從2009至2016年間,申報326萬778元。
檢方發現,李慶華把這些詐來的款項用以支付前妻贍養費、個人旅費等非公務用途。由於殷姓主任是受李慶華指示,配合申報,涉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因已殷坦承犯行,檢方請求院方從輕量刑。
檢方表示,至於殷姓主任及2名助理的配偶,明知實際未擔任國會助理工作,仍配合提供銀行帳戶供申報為助理,也犯了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檢方考量3人坦承犯行,實際上未獲任何利益等情,均予以緩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