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12 15:29 臺北時間

【法律小學堂】她被恐怖情人威脅上傳裸照 律師卻說最急的不是提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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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情侶熱戀時期拍下的親密裸照,很可能變成分手後互相傷害的利器。
情侶熱戀時期拍下的親密裸照,很可能變成分手後互相傷害的利器。
晚間11時許,高跟鞋急促的聲響在巷弄內顯得特別刺耳。「慘了,早知道不要和同事聚餐到那麼晚,巷內都沒人,若又被他堵到怎麼辦?!」曉雯心中暗自叫苦,上個月因受不了男友阿凱的疑心病,鼓起勇氣斬斷2年情分,孰料分手才是痛苦的開始。
「欸!妳要去哪裡?」一個身影伴隨熟悉的聲音,突然自騎樓竄出,曉雯嚇得驚叫一聲,肩上的背包差點甩到地上。
「你幹嘛啊?!那麼晚當然是要回家啊!可不可以不要再跟蹤我了啊?」曉雯的指控混和著恐懼與憤怒;「我不是跟妳說過,若妳一直不說實話,我就會一直在遠處默默盯著妳、等候著妳,直到妳對我坦承為止嗎?」阿凱一面趨身靠近曉雯,一面說著;「那麼晚還不回家,是不是跟男人約會?應該不是因為加班吧?」曉雯面對這般不實指控,不甘示弱地反駁:「你有本事就抓到證據,沒有劈腿就沒有劈腿,不會因為你一直亂說,就變成真的。」
「幹你娘,妳還說謊!!!!」阿凱突然失控咆哮,「妳玩完了,我馬上就將以前在汽車旅館拍的各種裸照上傳到網路,告訴大家妳有多亂,是人人可插的北港香爐,等著!」阿凱的咆哮在巷內反覆堆疊成回音,拋下威脅後,跨上機車消失在黑幕中。曉雯顫抖的手緊握著口袋中的錄音筆,腦中一片空白。

家庭暴力不限拳打腳踢的身體上不法侵害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謂之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民眾經常誤會唯有「拳打腳踢」的身體傷害才構成家庭暴力,實則「精神上」的不法侵害恐怕才是家庭暴力的大宗。
而所謂「精神上」之不法侵害,包括「言語攻擊」──以言詞、語調脅迫、恐嚇,企圖控制被害人,例如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傷害被害人或其親人、揚言使用暴力、威脅再也見不到小孩等;「心理或情緒虐待」──以竊聽、跟蹤、監視、持續電話騷擾、冷漠、孤立、鄙視、羞辱、不實指控、破壞物品、試圖操縱被害人或嚴重干擾其生活等;「性騷擾」──如開黃腔、強迫性幻想或特別性活動、逼迫觀看性活動、展示或提供色情影片或圖片等;諸如以上足以使人畏懼、心生痛苦或惡性傷害其自尊及自我意識之舉動或行為,均屬之。

家暴防治法之適用不限於家庭成員間

一般民眾難免望文生義,誤會《家庭暴力防治法》僅適用於家庭成員間,實則該法所謂之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及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2015年2月4日更增訂第63條之1(公布後一年施行),明定「被害人年滿16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亦得準用保護令聲請等相關規定。而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男女朋友或砲友固屬之,其他「友達以上,戀人未滿」的曖昧階段,倘個案中符合前開親密關係伴侶之定義,亦可能得準用保護令聲請等相關規定。
曉雯看著阿凱的車尾燈消失在巷口方才回神,確認有錄到完整對話後,立即前往派出所。警員聽完錄音檔後,問曉雯:「現在要問妳的目的是什麼?是想告他公然侮辱?恐嚇?還是想要他無法再對妳做這些事?」
「無法再對我做這些事,什麼意思?」曉雯略感困惑,在她的認知中,提起刑事告訴,難道不等於阻止阿凱再做這些行為嗎?「就是聲請保護令的意思,妳可以先書面聲請暫時保護令,禁止他對妳做身體上及精神上的不法侵害,並且遠離妳的住居所地。」警員緩緩說道。
「保護令?可以辦到這些?要怎麼聲請?」曉雯似乎看到一絲希望,打算隔日下午請個特休,好好諮詢律師一番。
更新時間|2023.09.12 20:28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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