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嘉當時搭乘台鐵抵達台北車站正準備下車,卻有名正在講電話的男子站在門口擋住動線,阿嘉只好從他身旁擠出去。沒想到男子突然猛力扯住阿嘉手臂,惡狠狠地質問阿嘉為何故意肘擊他。雙方因此發生爭執,阿嘉的雙手也被該名男子抓傷流血。後來警察到場處理,問了雙方姓名資料及事發經過,並當起了和事佬,勸雙方各退一步,警察雖有詢問雙方有無提告的意思,但阿嘉與男子都沉默不語,之後便各自離去,阿嘉也就沒把這事放在心上了。
聽到這裡,我已經猜到阿嘉來找我的原因了。
告訴乃論時限6個月
阿嘉一臉忿恨不平地說:「事情都過了半年多,警察突然通知我,說擋路男拿醫院開的診斷證明,指控我故意衝撞他讓他背部受傷,要告我傷害!我哪裡撞他了?是我的手被他抓傷耶!我跟警察說我也要告他傷害,可是警察說我已經不能告了?我真不懂!」
我示意他冷靜,並向他解釋:
刑法針對部分侵害利益比較輕微的犯罪,例如毀損、普通傷害、妨害名譽,或是被害人與加害人間有特殊身分關係,因而怕破壞日後情感,例如親屬間的竊盜罪,會讓被害人有權決定是否對加害人提出追訴,這就是「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乃論之罪,必須要在知道犯人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如果超過時間,檢察官依規定是無法起訴對方的。
被敲竹槓的原因
阿嘉似乎能理解為什麼擋路男過了這麼久,才突然決定提告:他刻意選在事發快6個月的最後一刻提告,就是要使阿嘉收到通知時已經超過期限而無法對其提告。阿嘉轉身拿出起訴書說道:「後來在檢察官那開庭,檢察官希望我們和解,但是擋路男竟然要我賠20萬元才願意撤告!我賠不起,也不願意賠,然後我就被起訴了…」。從起訴書上不斷翻閱造成的皺褶看來,阿嘉顯然翻了一遍又一遍。
事實上,這種情形在實務上並不罕見。因為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提出告訴後,只要案件還在偵查中,甚至在法院一審辯論終結以前,都還能撤回告訴。
因此,許多人為了想獲得高額的賠償金,就利用他人懼怕留下刑事案底,或是寧願賠錢了事的心態,藉由提起刑事案件威逼對方和解,達到「以刑逼民」的目的。
遇到衰事,如何自保?
「這真是太不公平了!難道每次發生糾紛,我們這些善良老百姓就要被予取予求嗎?」講到激動處,阿嘉忍不住提高了音量。
其實,糾紛不分大小,首先一定要保存證據(例如,有受傷可先驗傷存證),若雙方都有和解的意思,就應該確認任一方對該事件都不會再主張刑事或民事等其他權利。舉例而言,阿嘉雖有請警察協助調停,但雙方沒有簽訂任何書面約定或證明,就有可能出現一方事後反悔提告的風險。
雙方都有和解意思的情況下,若要避免一方事後反悔提告,可向各地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一旦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任一方就不得再提告;有告訴權的一方聲請調解後,縱使對方不到場調解,或到場後不願意和解,當初聲請調解就會被當成已提起告訴,不會有告訴逾期的問題。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告訴權只能在行使之後撤回,提告前是不能夠事先拋棄的!因此在真正提告之前,雙方即便約定(無論以任何形式)「互相拋棄告訴權」、或記載「以後均不得提起告訴」等都是無效的,並不能阻止一方事後反悔提告。因此,除了上述「調解」以外,實務上也常見有和解意思的雙方約至警局,由有告訴權的一方(或雙方)請求警察製作筆錄,於筆錄記載「提告」後,再記載同意「撤回」告訴的意旨。
告訴期間過了,還能怎麼辦?
通常情形下,侵害他人權利或利益的刑事犯罪行為,也可能同時構成民法上侵權行為,這時被害人可向加害人要求負擔民事賠償責任。
以阿嘉為例,阿嘉遭該名男子抓傷手臂,若有醫藥費等支出,仍可另外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賠償。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有「時效」的規定,在侵權行為的情況下,被害人要在知悉損害發生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內起訴請求,或者,縱然遲遲不知損害發生或是賠償義務人,一旦侵權行為經過10年,賠償義務人都可以拒絕給付,因此,阿嘉若想爭一口氣,除了證據要充足外,也得特別注意時效規定。
最後的解決
眼見阿嘉如此苦惱,加上看不慣對方獅子大開口,我決定幫他爭取無罪判決。幸運的是,我們透過勘驗監視器畫面及其他方式,讓法院還給阿嘉清白。
告知阿嘉判決結果時,我笑著對他說:「好好回家抱貓咪慶祝吧,路上小心,有人在車門邊就閃遠點,也別高興過頭亂抱貓咪,醋咪會生氣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