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奈近年來,周奶奶時常生病,病情每況愈下,子女們也常爭吵不休。周爺爺見此非常擔憂,與周奶奶商討後,2人決定預立遺囑,避免日後子女爭產紛爭。細心的周爺爺擔心書寫字跡瞭草,還親自用電腦word軟體,洋洋灑灑地打了好幾頁文字,交代名下財產應如何分配,于印出後簽名。
此外,周爺爺體貼周奶奶身體不適,先替周奶奶備妥遺囑書面內容,同時找了3位工廠前員工擔任「見證人」並全程錄影,由周奶奶以點頭同意的方式逐條確認後,與在場所有人一同簽名。
一切看似妥當,周爺爺、周奶奶放下心中的大石頭,但事實上,夫妻2人的遺囑竟都是無效的!
遺囑的要式性
為什麼周爺爺、周奶奶的遺囑無效呢?依我國法律規定,遺囑屬於「要式行為」: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來製作才能成立;如果不符合特定方式,行為就不生效力。
而依民法規定,有5種訂立遺囑的方式: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只有在這幾種方式中選擇,並依照每種遺囑特定的方式去實行,遺囑才會有效。
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依民法第1190條規定,除了須親自簽名外,還必須自書遺囑全文、記名年月日,如有增減、塗改,應注明增減、塗改的地方及字數,並另行簽名。也就是說遺囑人要「親自書寫全文」,不可用電腦打字的方式製作。因此,遺囑人要能識字、寫字,內容繁複時更考驗著遺囑人的耐心。
以周爺爺為例,周爺爺以電腦打字的方式揮汗完成整份文件並簽名,但因不符合「全文書寫」的要式規定,仍然是一份無效的遺囑。
「這時代很少人在寫字耶!是不是應該修法啊?打字不行嗎?」不少人提出疑問。但立法者的想法是,透過遺囑人親自書寫全文及簽名,將來若有爭議,還能透過鑒定筆跡來辨別真假,也藉此防止遺囑輕易地被變造或偽造。因此,單純以電腦繕打仍無法取代上述功能。
代筆遺囑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用「口述」方式,由他人「代筆書寫」(他人代筆可使用電腦打字),但民法第1194條規定要由遺囑人「口述」意旨,遺囑人指定3名以上之見證人在場見證,並由其中一名見證人作成筆記、宣讀、講解,再經遺囑人認可後,代筆人記明年、月、日及簽名,最後全體見證人及遺囑人都要一起簽名;若遺囑人無法簽名,則可以按指印代替。
周奶奶的遺囑見證人並非由周奶奶指定,而且周奶奶也沒有自己口述遺囑再由代筆人當場筆記,而是周爺爺事先擬好,再由周奶奶以點頭、擺手或回應「對、嗯、好」,都不符合「代筆遺囑」規定!
代筆遺囑實務上很常被採用,也有不少人委請律師代筆,以確保遺囑有效。
除上述兩種外,另有「公證遺囑」、「密封遺囑」及「口授遺囑」。
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須符合民法第1191條規定,由公證人協助「把關」,是許多人會選擇的遺囑方式。
密封遺囑
民法第1192條密封遺囑,簡單來說,由遺囑人完成遺囑內容(可打字或找人代寫)後簽名、彌封,再找2位見證人一起到公證人面前,由遺囑人告訴公證人:「這份遺囑是我的。」如果是找人代寫,遺囑人也要告訴公證人代寫者的姓名和住所,接著公證人會在封面上記載日期和遺囑人以上陳述,再由所有人一起在封面上簽名。
密封遺囑的優點是可保留遺囑人的隱私,因為見證人或公證人只會確認遺囑是否由遺囑人彌封,並無法得知其中內容;此外,因為遺囑人親自彌封,也親口向見證人和公證人確認過彌封的遺囑就是自己的沒錯,因此,除了須親自在遺囑上簽名外,並不要求遺囑人書寫全文。
不過,密封遺囑若由遺囑人親自書寫全文,也可能具備「自書遺囑」要件,因此當密封或公證程序出現瑕疵時,仍可主張有自書遺囑的效力。
口授遺囑
口授遺囑規定在民法第1195條,只有在遺囑人「生命危急」或其他類似情形,無法用其他四種方式作成遺囑時,才能夠使用,遺囑人必須有「口述能力」,並分為筆記和錄音口授遺囑。
因限於緊急情況下使用,要件上相對簡便(見證人作成筆記後,不須宣讀、講解,也不經遺囑人認可),也容易引發糾紛。所以一旦遺囑人恢復健康可依其他方式作成遺囑後經過3個月,原先的口述遺囑便會失效;若遺囑人不幸離世,口述遺囑也要在3個月內提交親屬會議認定真假。
訂立遺囑務必確認是否符合要式規定
除了上述規定外,民法對於「遺囑能力」、「見證人資格」等也有詳盡規定。建議讀者詳閱相關規定,或請教公證人、律師等專業人士協助,並能儘早妥適規劃,避免遺囑因缺乏法定要件淪為無效,埋下日後家庭爭端的種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