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紹和在2008年2月1日起至2012年間擔任第7 屆立法委員,因新加坡商永順集團總裁董欣躍旗下公司提出以所屬油輪卸儲定點錨泊於高雄港外7 浬處作業海域,供油品接駁「高雄港港外油駁作業計畫」遭駁回後,請求鍾紹和協助。
鍾紹和除以「立法委員鍾紹和辦公室」名義,邀請相關中央行政機關派員到其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召開3次協調會,以及將其助理所擬提案,透過黨團助理在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案並作成附帶決議函請行政院參考等方式,協助推動本件申請案,並於2011年4月15日收受董欣躍感謝其協助推動本件申請案所交付的現金300萬元賄款,鍾紹和因此被認定涉及收受賄賂罪。
最高法院認為,鍾紹和收受董欣躍所交付300萬元,與其協助董欣躍推動本件申請案所為召開協調會及相關提案等立法委員職務上行為間,具有相當對價關係等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鍾紹和一審判8年徒刑,高雄高分院改判7年6月徒刑,高院更一審仍然判7年6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