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32次普悠瑪司機員尤振仲向法官坦承自己開的列車造成多人傷亡,的確涉及業務過失罪,要羈押也沒意見,但他指出,列車自瑞芳開始,列車動力異常,車上的刻度與儀表及實際車速均不符,他就沒有再查看車速儀表,而是以拉刻度方式控制車速,途經宜蘭線大溪站附近時,司機員尤振仲關閉ATP,並強調平時即有「觀速」訓練,在進宜蘭線新馬站時他拉車速約82至83公里,當時的儀表也是顯示這樣的數據,他覺得有點快想要煞車,不料卻翻車。
法官認為新馬站月台為一大彎道,且速限為85公里,對於尤振仲說儀表顯示82至83公里時速,目前並無證據,法官依車速表解讀發現,事故前的16時45分,該列車車速直線爬升,於46分達120公里,47分時達140公里,至48分仍為140公里,隨即肇事,車速表並未顯示有煞車動作。
法官認為,此列車自羅東站離站在2分鐘內的時速不斷提升,尤振仲應該要注意,且他既已關閉APT,失自動偵測、煞車輔助,並知前有月台大彎道,更應早為因應舉措,但卻是直到列車近月台彎道才急煞,致列車翻覆,死傷慘重,過失嫌疑重大。
對於檢察官認為,司機員尤振仲曾向頭城站長要求暫停靠頭城,卻與站長說法不符是避重就輕,且仍有逾200名乘客尚待接受調查,認為司機員尤振仲有勾串證人之虞,應予羈押禁見,法官認為,尤振仲與站長說法並無不符,且尤振仲已自承業務過失,相關車速表、行控對話錄音檔等相關事證也已扣案,尤振仲無羈押禁見必要,裁定5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
本刊調查21日6432次普悠瑪列車為TED2008、TED2007編組,載客運轉最高時速為130公里,發生翻覆意外的宜蘭線新馬車站,是一處曲線半徑300公尺的彎道路段,一般列車通過安全時速為65公里,具有傾斜裝置的太魯閣及普悠瑪號列車,則可以提升到時速85公里通過,因普悠瑪號傾斜裝置略遜於太魯閣號,因此大都以時速75公里至80公里左右通過,以降低乘客不適感,若列車超速,車上的自動防護系統ATP即會啟動煞車。
21日6432次普悠瑪列車,途經宜蘭線大溪站附近時,司機員尤振仲感覺列車加速時動力異常因此關閉ATP,以手動、目測方式駕駛列車,檢察官認為,此時司機員更應注意其車速度不得超速,並隨時為煞車準備以避免危險,但他卻加速至約時速140公里,列車於21日下午4時48分許,在新馬站附近無法過彎而出軌,全車翻覆,造成乘客18人死亡、180人以上分別受有輕重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