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色創意公司負責人呂忠吉2015年向八仙樂園租用「快樂大堡礁」、「豔陽邁阿密」、「歡樂海岸」場地舉辦「彩色派對」,活動過程中,因彩色粉被高溫電腦燈具引發閃燃,造成塵爆,士林地檢署認定呂忠吉涉過失致死等罪將他起訴,檢察官認定八仙樂園沒有刑責,一審士林地院判呂忠吉4年10月,二審則改判5年。
全案上訴最高法院後,合議庭認為,呂忠吉為該公司實際負責人、出資人,為提供服務的企業經營者,也是舉辦派對活動業務的人,呂忠吉是活動現場總指揮、總負責人,知悉派對活動中使用色粉,具有引發塵爆的危險及危害購票入場的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虞。
合議庭認為,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及第10條規定,被告呂忠吉負有於派對中停止使用色粉以確保服務安全的注意義務,卻違背此項客觀注意義務,在舉辦彩色派對中,沒有停止使用色粉,且於使用色粉後,因確信彩色派對不會發生塵爆,疏未注意採取相關防範塵爆危險發生的有效措施,而沒盡其防止塵爆發生之保證義務,致發生塵爆,造成活動現場參與民眾慘重傷亡,共計15人死亡、358人重傷、113人普通傷害,合議庭認定,被告犯行明確,判處業務過失致死罪的最高刑度5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