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PO文指出,朋友的公司宣布12/28發放底薪一個月的年終獎金,但是會針對當年度的出勤狀況進行調整,讓原PO的朋友相當傻眼。
文中強調,「事假病假還算合理,特休卻也算在內,這樣給特休還有意義嗎?」據《勞基法》第二章第29條:「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因此公司做法並無違法。
「假性特休」做法讓網友義憤填膺,貼文痛罵「叫人家有特休不能休?那要特休幹嘛?全部兌現就好了」、「慣老闆太多,說真的,現今要找到對下屬好的,除非上輩子有燒好香拜好廟。」、「這種公司怎麼還活的了,政府怎麼不在規定特休一天換10倍薪資,看哪間公司還敢不給放」。
同時也有人站在公司立場表示「有本事就年後跳糟啊⋯⋯抱怨是沒用的」、「合法der 都贊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