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欣盈向法官說,為了避免因她與林知延判決離婚確定後,導致7顆胚胎遭強制銷毀,因此不同意離婚,但法官認為,依據《人工生殖法》規定,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時,應取得夫妻雙方書面同意,這7顆胚胎是由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依法對吳欣盈及林知延在婚姻狀況存在時所取得,依法要在夫妻同意下才能植入人體發展成胎兒。
合議庭認為,林知延已寄發存證信函給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表達撤回先前簽署有關任何人工生殖的同意,並要求在他未親自到該院簽名同意前,不得將醫院所持有、儲存及保管的胚胎輸出國外,也不可以用以實施人工生殖或其他任何目的的使用或處分,未來恐只能銷毀。
此外,林知延也在高院審理時,向法官表示不同意植入胚胎,合議庭認為,雙方目前只有婚姻外觀,實質上已無夫妻共同生活可言,欠缺誠信及誠摯的感情基礎,婚姻關係已有破綻,目前在林知延、吳欣盈關係惡化,婚姻破綻日益擴大的情況下,縱使雙方婚姻關係繼續維持,也難認定林知延有同意植入胚胎的可能,判准2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