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認為,自己被控向業者地勇公司索賄8,300萬的部分已經無罪確定,至於收賄6,300萬元部分則因有疑義,目前在回高院更審中,尚未定讞,事實仍未釐清,當時認知自己是清白的,6300萬是「收取」但不是「收賄」,《壹週刊》卻指是收賄,才他告《壹週刊》誹謗,自己並不是誣告。
林益世被控收賄6,300萬元案,因最高法院針對貪汙罪是應採「實質影響力」或「法定職權」見解至今無定論,導致纏訟7年未定讞,合議庭跳過此一爭議,去年8月先針對林益世財產1,580萬元來源不明罪部分,判林益世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併科罰金1,580萬元定讞,至於收賄6,300萬元、原遭判刑12年的貪汙部分,則發回高院更審中。
檢察官則指控,林益世在當年開記者會、按鈴控告媒體誹謗時是說報導的事完全不存在,並沒有單獨針對6,300萬元,檢方認定「賄」在很多國家是不正利益,並非一定是合貪汙治罪條例的要件,才是「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