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洪健修是通緝犯,他家人指出,2015年警方到洪男竹北市居所查緝,洪男已棄械跳樓並駕車脫逃,卻遭員警從背部槍擊,送醫不治死亡,洪健修的母親及2個女兒認為警方用槍不當,洪母求償360萬元、大女兒求償120 萬元、小女兒求償200 萬元,合計要求國賠680萬元。
高等法院審判長楊絮雲、陪席法官陳月雯、受命法官賴淑芬合議審理認定,洪健修為通緝犯,因涉販毒、持槍等罪嫌,被警方持搜索票前往搜捕,洪男竟為脫免逮捕,持霰彈槍射傷員警,又駕車衝撞員警偵防車,洪男逃逸途中撞上民房門柱後,更不顧後方包圍員警生命安全,急踩油門倒車,警方為防止洪健修脫逃,並維護警方自身生命安全,警方開槍朝洪健修所駕車輛後輪射擊。
判決書指出,警方開槍時,符合「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警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受危害之虞」等使用槍械規範,並已力求勿傷及嫌犯致命部分,已善盡注意義務,並無違法。
合議庭認為,雖子彈不慎射入車內,導致洪健修背部中彈,但當時情況緊急,不是員警所能預見,且員警發現洪健修中彈後,已立刻撥打119叫救護車將洪男送醫救治,判決指出,此案是因洪健修拒捕,且危害員警生命安全,員警使用槍械加以逮捕,並無違法,洪健修也不是員警合法使用警械對象時的無辜第三人,一切合法,警方不必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