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大法官網開一面,認為累犯不論情節輕重一律加重2分之1,則有違憲疑議,應在2年內修法,大法官此一宣告,這將讓法官遇到累犯被告是弱勢或侵害程度較輕時,可以不再一律加重其刑,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認為,這將讓法官更有裁量空間。
此外,大法官也針對另8件關於累犯加重其刑的聲請案做出違憲解釋,今(22日)起若於判決確定後,才被發現被告是累犯,就不必再加重其刑,這部分大法官宣告《刑法》第48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關於判決確定後才發現被告是累犯,要再重新訂刑度的規定,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屬於違憲,即日起不再適用,即日起若被告在判刑確定後才被發現是累犯,將不再加重刑期。
解釋文指出,依《刑法》第47條規定,刑事被告遭判刑確定執行完畢5年內,若再故意犯罪,就要加重其刑至2分之1,大法官認為,累犯被告的惡性較大,也代表前案的執行沒有成效,且加重其刑的規定是針對新犯的案件,不是處罰前案,因此不違憲。
但大法官認為,累犯不論情節輕重,一律加重期刑並不恰當,目前有期徒刑是以月為單位,若累犯被告犯最本刑6個月以上的罪,刑度就要從7個月起跳,可以加到9個月,因多了至少1個月,被告即無法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
如果遇到情堪憫恕的被告,好比說被告因為生活困頓,在火車站偷了1個30元麵包,如果這被告在5年內曾被判刑確定,就是累犯,將因此被加重判刑6個月以上,大法官認為,這時「情輕法重」,情節不嚴重但刑法太重,大法官認為,若在此時仍依累犯加重判的規定判決,不符合《憲法》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已屬違憲,應在2年內修法,在修法完成前,法官則可以大法官解釋內容判決,對累犯不再一律加重其刑至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