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陳玉珍擔任檢察官工作10餘年,負責犯罪偵查,本應忠實執行法律所賦予的任務,竟不思廉潔自持,善盡其職責,貪圖一己私利,罔顧國家社會利益。明知業者經營賭博電玩,卻收業者給的錢,不僅未予偵辦,還教業者如何躲避檢警查緝,侵蝕國民對於檢察官不可收買性、廉潔性的信賴,破壞司法機關的聲譽,損及人民對檢察官執法以維持社會公平的期待,嚴重敗壞國家法紀。
此案是特偵組起訴指出,1999年陳玉珍在宜蘭地檢署檢察官時,電玩業者施永華想在新北市開賭博電玩店,就找陳女當法律顧問,2000年陳女轉任板橋地檢署(現為新北地檢署),施男即與陳玉珍合作。
施永華與陳玉珍合作後,即每隔30天至40天送20或25萬元給陳玉珍,雙方往來密切,並由陳玉珍指導施如何規避檢警查緝,陳玉珍還涉嫌將施男所涉賭博案不起訴,後來施永華與別人有投資糾紛向陳玉珍求助遭拒,雙方因此鬧翻,施男即向檢察官自首並檢舉陳玉珍貪汙。
檢方查出,陳玉珍2004年調升高檢署後,竟還打電話向板檢關切賭博電玩案,遭承辦的檢察官簡美慧錄音蒐證,陳玉珍還將不法所得2,300萬元,存入律師郭學廉及子女等親友的帳戶或購買股票、法拍屋進行洗錢,郭也遭依洗錢罪起訴並遭判半年。
案發後陳玉珍曾在一審認罪,並繳交不法所得2,300萬元,但因貪汙罪必須在偵查中認罪及繳不法所得才可減刑,陳玉珍在一審法院審理時才認罪,無法因此獲得減刑,二審仍遭判12年,上訴三審最高法院後遭駁回,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