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謝志宏與郭俊偉原本均已遭判死刑確定,2人被控於2000年6月24日凌晨2時許,因被害人陳女獨自站在便利商店外,郭俊偉上前搭訕,邀陳女一同出遊,陳女同意後又說要先去找另一個男生,2人發生激烈爭吵,郭俊偉貪圖陳女姿色,先請謝志宏到郭俊偉住處拿蝴蝶刀,藏在郭俊偉機車置物箱內,再搭載陳女前往台南市關廟區某墓園,由謝志宏在牌樓下等他。
原本的判決認為,郭俊偉後來帶陳女到墓園涼亭內,拿出蝴蝶刀逼陳女當他女朋友後,再將陳女載回住處強制性交得逞,當時謝志宏在郭俊偉住處旁的屋子看電視,趁郭俊偉短暫外出時調戲陳女遭拒,謝志宏因此對陳女心生不滿。
後來陳女再三要求回家,郭俊偉不耐,也擔心陳女控告他性侵,持蝴蝶刀刺向正欲離去的陳女20餘刀,而謝志宏因之前蓄積對陳女的不滿,向郭俊偉稱:「你這樣殺怎麼會死」後也拿過刀子,接續猛刺陳女,2人合計刺殺陳女48刀,陳女因心臟破裂死亡,張姓老農當時騎腳踏車路過,驚見兇殺過程,緊急煞車聲驚動郭俊偉、謝志宏, 因此老農也被2人殺死。
謝志宏被認定犯案,主要共同被告郭俊偉於警詢、偵查中證稱,自己刺殺陳女後,謝志宏稱:「你這樣殺怎麼殺得死」且案發後二日凌晨,謝志宏告訴他說睡不著,他詢問謝志宏為何殺陳女,謝志宏回答說因要「虧」陳女被拒絕,所以就殺她幾刀,加上謝志宏於警詢時坦承案發當天與郭俊偉騎機車夜遊,也有持刀刺殺陳女與張姓老農等證據,2人因此均遭判死刑確定。
經台南高分檢林志峯檢察官聲請再審後,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為,謝志宏至案後曾親筆書寫「行蹤交代稿」,否認殺害陳女及張姓老農,且沒提及曾對陳女強制性交,並表示陳姓女子及張姓老農都是郭俊偉 1人所殺,當時這張稿附在歸仁分局「0624 專案會議」卷宗內,卻未隨案移送給法院,合議庭認為,這屬新事證,且向法醫研究調得新資料,可能可以動搖原判決中「不只1人犯案」的認定。
合議庭認定,全案已有新證據,已有讓謝志宏有應受無罪判決或者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的可能性,判決指出,謝志宏是否因此確能受較有利的判決,必須待開始再審後,按通常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依嚴格證明法則調查判斷後才能認定,准予再審,至於謝志宏指遭刑求,合議庭調查後認為無法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