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松柱被抨擊為「肥貓」後,為隱匿真相,竟指示部屬製作不實獎勵金報表,並把獎金降低為1,304萬元。高院審理後,考量陳已返還台灣金聯該筆款項,日前依背信罪判處陳2年徒刑、另偽造文書罪判刑6個月,二罪均緩刑3年,另須支付公庫1,500萬元,全案已定讞。
1名擅於偵辦金融犯罪案件的檢察官告訴本刊,公司高層發放員工獎金有無涉背信罪,首先要檢視公司內部規定,且須視有無「應為而不為」「不應為而為之」或「是否有裁量權濫用」等3種情況而違背公司治理原則,進而發生圖利或損害公司目的。
該名檢察官進一步分析,過去國外也有類似情況,例如公司未經董事會同意就捐款給慈善機構,早期一派見解認為此舉涉及背信,因為不論行善與否,捐錢動作未經董事會同意即違法;後來興起另派見解,認為沒有違法,因為捐錢給慈善機構類似做廣告,有助提升公司形象,可達正面宣傳助益;但近來又回到觸法見解,因為捐款可能讓公司負責人換來其他榮譽職位,未必對公司經營有正面幫助,而是有利於少數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