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葳提醒,在路邊被推銷商品因而購買,屬於《消費者保護法》規範的「訪問交易」,這種消費方式有被特別保護,消費者在收到商品後7天之內,可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廠商解除契約,不必說明任何退貨理由,也不需負擔任何費用。
對於小雯遭強迫推銷、延遲退款的部分,耿葳指出,警方日前已協助、陪同當事人,對未拆封的產品進行退款,至於遭外籍男子環抱脖子、言語騷擾等情形,耿葳也協助小雯向轄區大安警分局報案,警方受理後,已調閱監視器畫面,將深入了解、偵辦。
對於相關爭議行銷手法,行政院消保官黃國源指出,此類保養品消費糾紛層出不窮,民眾應該先了解自身的需求,勿輕易接受推銷人員的話術,即使真的想要體驗,也千萬不要馬上就簽訂契約,因為這些契約的總價多半偏高。
黃國源提醒,如遇消費爭議且與店家協調不成,可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諮詢,或向各地方政府的消費者服務中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申訴,由消保官幫忙協調,並且維護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