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在加油站打工的周男與17歲的小芳(化名)是一對情侶,去年7月間,周男缺錢花用,又要繳罰單、電話費帳單,還買了機車,得付貸款,於是勸誘小芳下海賣淫。
他甚至規定小芳每次給錢不得低於3000元,不然就要另結新歡,他利用小芳深愛他的「弱點」威脅道:「想跟我一起睡覺,早點見面,就看妳怎麼做,要不然,我跟其他女生約會」、「兩個禮拜之內生出兩萬,聽見沒,如果沒有,就別想看到我」。
於是小芳透過手機軟體張貼「缺錢,想約」的賣淫訊息,於去年7月17日與25日的下午與晚間,分別與郭姓少年(少年法庭審理)、劉姓男子與葉姓男子(皆判刑2月,緩刑2年)等人,各以3000元性交易,所得僅留700元,其餘全交給周男。
小芳母親發現女兒被迫賣淫,憤而報警,案經台中地院審理,法官詢問小芳,既然家境不差,也不缺錢,為何沈淪?小芳說:「我太傻、太天真,怕失去他,因此,他說什麼我都聽」。
周男坦承犯行,一審法官認為,周男是以小芳愛他之心,勸誘她賣淫,且於小芳賣淫時不阻止,反而積極鼓勵小芳儘速完成交易,把賣淫所得3000元交給他,判處周男徒刑4年2個月,併科5萬元罰金。
周男認為量刑太重,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認為,周男利用小芳與他交往的情誼,引誘媒介小芳賣淫,不勞而獲的惡行,破壞社會善良風俗,危害小芳身心健全發展,法院作證時一度情緒不穩,需由社工安撫才能繼續作證,駁回上訴,維持4年2個月,可再上訴三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