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女子向法官憤怒控訴,她家的水電長期都是叫陳姓水電工處理,案發當天家中馬桶壞掉,她就像以前一樣打電話叫陳姓水電工到家中修理,陳男查看一下馬桶故障狀況後,說要去買些零件,隔了2個小時後才又回來,開始修理馬桶。
她因在家中,穿著輕便的短袖和短褲,坐在床上看電視,等待陳男修好馬桶,沒想到陳男修好後,看了她一眼,就突然衝上床,以大字型姿勢躺在她身邊,她嚇得跳起來,喝斥陳男:「我是女孩子,你來我家修理馬桶,幹嘛躺在我床上,你給我起來!」並用手想拉陳男起身,沒想到卻反遭陳男抓住上臂,將她拉回跌趴到床上。
過程中,女子撞到陳男肩膀,起身想要掙脫,又遭陳男再次用力拉回,女子以手撐在床上,用膝蓋用力撞擊陳男下體,陳男痛到鬆手,女子再次喝斥,「你不要再給我亂了,東西給我收一收,趕快離開我家!」
沒想到陳男竟還是不放棄,衝上前勒住女子的脖子,將她強壓在地上,亂摸女子的胸部及下體、強吻,還出言不遜地說:「來一下又不會怎樣!」女子死命掙脫,拿起桌上的小剪刀自衛,要求男子:「你還要再來嗎?你到底要不要離開?」陳男這才離去。
女子見陳男離開後,立即自拍傷勢向朋友訴苦並報警。但陳男到案後,只坦承當天確實有到女子家中修馬桶,但否認有對女子有不法意圖。
澎湖地院一審認為,女子指證歷歷,且指控的內容和她的傷勢相符,案發當天女子也曾傳傷勢照片質問陳男,採信女子指述,認定陳男罪證明確,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1年10月。陳男不服,提起上訴,高等法院高雄高分院駁回上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