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30日晚間10點半,喝醉酒的黃嫌見被害人經過新莊區中正路一處騎樓,見一正妹經過,竟用手扣住對方脖子並摀住口鼻,強行將被害人拖進昏暗的公寓樓梯間,還嚇稱:「你知道我可以把妳弄死嗎?如果再吵妳就會死」、「再亂動、亂叫的話,我會把妳弄死」等語。
這名正妹嚇壞,苦苦哀求,黃嫌卻趁機撫摸她的身體並親吻嘴巴、脖子、臉部,甚至還下體磨蹭被害人私處說:「我的性器官很大,我想要舒服,你不要動,我要讓你舒服和享受」。
幸好此時,一名外籍人士因聽見樓梯間有怪聲,從樓上拿手機燈光往下四處探照。未料,黃嫌竟回嗆:「我們是男女朋友,要在這裡做愛,不關你的事」,被害人急忙呼喊救命,該名外籍人士雖然聽不懂中文,但發現被害人遭摀嘴,立即跑下樓查看,被害人也趁機跑到騎樓,並立刻撥打手機報案。
黃男辯稱當時已酒醉,沒說會弄死對方,也沒摸被害人,不過,合議庭認為黃男遭羈押時曾坦承,他壓制被害人大概經過5分鐘,當天將該名女子拖往樓梯間確實是想跟她做愛,當天也有印象對被害人說他性器官很大等語。
判決指出,黃嫌當時酒測值達0.79毫克,當他發現有人持燈光照射時,還能以男女朋友等語回應,企圖蒙騙見義勇為的外籍人士,顯見精神知覺反應狀況,與常人並無明顯差異。
合議庭認為,黃男酒後對夜歸女子隨機犯案,雖然性侵未遂,但已嚴重侵犯被害人性自主權,導致被害人身心創傷,對社會治安產生重大危害,且犯後未能獲得被害者諒解,維持一審的2年2月有期徒刑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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