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認為,黃嫌欲對被害人強制性交犯行時,知道要將被害人拖入無燈光的公寓樓梯間內以避人耳目,且能明確喝令對方:「你知道我可以把妳弄死嗎?妳如果再吵你就會死」、「再亂動、亂叫的話,我會把妳弄死」等語。
此外,黃嫌在有人持燈光照射時,還能立即以是男女朋友等語回應,意圖掩飾犯行等情,顯見被告在案發前縱然有喝酒情形,但案發時的精神知覺反應狀況,與常人並無明顯差異。
判決指出,黃嫌曾在去年間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傷害案件,判決有期徒刑5月、拘役40天確定,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多次因酒誤事,觸犯公共危險罪,或與人發生行車糾紛,被告藉酒氣才觸法,顯然是推卸之詞,具有特別惡性。
法官認為,黃嫌對於在案發時的感受能力、言行舉措、行為過程及犯罪動機等均能清楚認識,並未喪失,亦能判斷,其明確知道告訴人拒絕親吻、不願與其發生性關係,發現被害人以電話報警時,還知道要離開現場躲避,難認被告有何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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