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院判決書指出,中度智障的A男,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辨識行為違法能力顯著減低,去年9月24日,他應邀到台中市后里區友人B男住處飲酒,B男不勝酒力,回房間睡覺,A男則騎著腳踏車離去,但他酒後性慾高漲,中途折返,而B男住處未上鎖,A直接進入房內,脫光熟睡中友人的衣物,對著他口交。
而睡夢中的B男,半夢半醒之間,只感到下體有股溫熱的感覺,驚醒之後,看到A男含自己的陰莖,邊吸邊套弄,自己則全身赤裸,他驚慌厲聲叱喝對方,情慾高漲,正吸得起勁的A男,嚇得落荒而逃,跳上腳踏車衝回家。
事後B男不甘受辱,對A男提告;而被告到案後坦承犯行,因為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法官交草屯療養院鑑定,認定略以:被告為中度智能障礙之患者,與延至商顯著低於動作智商,難以將自身的行為與行為後果進行內化,亦即對一般社會情境的判斷能力較若,為自控能力有限,加上有喝酒,惡化其控制能力,但未達完全喪失的程度。
由於B男今年9月過世,臨終前雙方達成和解,此外,雖然本案未能完成詰問辯論程序,但審理中B男已經表示原諒被告,願意給他機會緩刑;台中地院法官審酌A男從事殺雞場工作、未婚與母親同住,家庭經濟小康,判1年6月、緩刑4年,附帶捐款1萬元給公庫。
★鏡週刊關心您:未滿18歲禁止飲酒,飲酒過量害人害己,酒後不開車,安全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