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2015年10月30日晚間,消防小隊長李思賢與隊員們聚餐,他藉著酒意命部屬與替代役男「把你學姊灌醉,我要侵犯她」,該女隊員不堪連番勸酒,醉後躲到備勤室休息,而李男竟在隔日凌晨1時許傳簡訊:「臿(插)你、強你、你有什麼條件 」騷擾被害人。
因女隊員酒醉,而且手機不在身邊,根本沒看到,也沒回應;李男誤以為默許,清晨3時許闖入備勤室,強行侵犯女隊員得逞;偵查階段與庭訊時,李男均全盤否認性侵,但檢警在女隊員內褲與大腿內側採集到被告DNA,監視器也拍到他在備勤室外徘徊畫面,一審法官認定有罪,判刑10年。
被告主張無罪,不服上訴,檢方認為一審法官判得太輕,且未宣告褫奪公權,也提出上訴;二審時,李男仍否認性侵,他辯稱遺留在女隊員內褲和大腿內側的DNA,是他喝酒聊天時「噴口水」噴到,並影射女隊員與替代役男有染,才聯手栽贓他。
對於他的辯詞,二審法官認為「匪夷所思,無可採信」。判決書指出,被告影射女隊員與替代役男有染之說,更是「汙衊別人,犯後態度惡劣」,且女隊員案發前已拍攝婚紗、籌備婚禮,李男惡行造成被害人終身陰影,案發後又脫產卸責,意圖逃避民事責任,「真是太過可惡」。
加上民事部分,女隊員求償2,032萬元,才發現李男挨告後已把名下台中、南投3筆土地,全都無償贈與給胞姊,疑是惡性脫產逃避賠償,女隊員再提土地移轉登記無效之訴,法院也判女隊員勝訴,撤銷土地所有權轉移登記;民事求償一審判李男應賠409萬
因此,二審法官認為被告脫產卸責,犯後態度惡劣,依侵入住宅強制性交罪,改判徒刑12年,褫奪公權6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定二審判決沒有違誤法令,量刑也已充分說明依據,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