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更一審合議庭認為,王景玉殺人犯行明確,但因他長期罹患精神病,對於小燈泡媽媽認為被告沒有病識感,法官認為,雖然王景玉和他的家人缺乏病識感,沒讓他接受妥善治療,合議庭法官認為,如果日後可以讓王景玉接受適當的治療、醫治、心理輔導,仍然可有相當程度的改善、降低再犯的可能性,王景玉還未達到須以極刑、永久隔絕社會的必要,判處無期徒刑。
此案是王景玉在2016年3月28日,於北市內湖區環山路一段9巷口,當街持菜刀砍3歲女童頸部,被害人身首異處而死,士林地院一審判決認定,王男犯案動機雖受罹患思覺失調症所產生妄念影響,但當時他明知殺人違法,又懂得躲避他人監督、選擇最佳時機及對象再實行犯罪,對被害人家屬及社會治安損害至鉅,但因精神有狀況,不應判死刑。
王景玉供稱,因懷疑自己不是父母親生,為滿足傳宗接代欲望,達成「我是堯,我是皇帝,堯是四川人,故我是四川人;皇帝通常會砍庶民的頭,因此我要砍庶民的頭;當殺人後就會有四川嬪妃來找我,完成傳宗接代事;這樣我就可以有伴,可以滿足我的性需要,所以我必須要殺人」的妄想,當街殺人,一、二審都判他無期徒刑,上訴三審最高法院後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今仍判無期徒刑。